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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2015年12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,其中第13條第1項有關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之內涵,從原有的「公共建設」及「附屬設施」,修正為「公共建設」、「附屬設施」及「附屬事業」等三項,將附屬事業用地明定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內。實價登錄另依財政部2016年4月8日臺財促字第10500560170號函釋,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得為獨立分散基地,又附屬事業用地屬公共建設用地之一部分,依促參法第16條規定,私有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以徵收方式取得,爰以徵收方式取得私有土地以興辦附屬事業,如何適當規劃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,使人民財產權與公共利益得以適當衡平,本報告對此提出探討,並提供修法建議,以供委員問政或立法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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